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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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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去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人对于第三条列明事故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医疗费用;

  (四)工伤津贴。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以及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伤害、侵犯;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投保前已经存在的身体伤害、残疾及任何疾病。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被保险人雇员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四)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的事故的赔偿责任;

   (六)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当二者同时存在时,以金额高者为准)。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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